稅,有些人把它稱之為叫租稅,或者有些人把它稱之為叫稅賦。不管是稅、捐、租、賦,大概在稱呼稅的名詞上面,都有人用。 舉例來講,田賦。農地課徵的田賦。租,我們現在比較少用這個,在民事契約裡面還有租賃契約(不同意義)。捐,我們現在還有菸品健康捐。稅,現在用最多。稅捐,這個是我們今天第一節課,要跟各位先做定義。為什麼要做定義?因為如果不作定義的話,往往都會變成,你講的稅不是我想的稅。所以這個名詞經過定義以後,原則上,相約成俗,我們就不亂用,我也是透過這個地方來告訴各位,定義的重要性,其實就是讓大家知道,我們講述的對象,我們指涉的對象是什麼? 除了稅或租稅這個名詞以外,我們今天上課還會跟各位談公課。這個概念在歐洲國家裡面,歐陸法系的國家都有這個類似的概念,為了公共目的,而課徵的,言外之意是指金錢給付。 我今天的課程,重要的就是跟各位講這2個基礎概念。稅法是以租稅為中心的法律規範。那我們在下個禮拜的課程會談稅法規範體系稅法規範概念。今天我們就專注在討論我們談的這個對象。目前我們的現行不管是憲法或法律,我剛剛所講的那些跟稅法有關的法條:憲法增修條文、地方稅法通則、財政收支劃分法、稅捐稽徵法、納保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甚至連課稅的所得稅法、遺產贈與稅法、營業稅法,沒有一個條文寫,何謂稅? 這就是我們國家的特色,你知道的,你知道。沒有定義,所以我們現在目前所談的稅這個概念,基本上法律上面沒有任何定義。 那為什麼會有稅這個概念?其實我們大致上都是因為我們自己的法秩序沒有定義,那我們就在全球範圍裡面去找到。一個國家的法律對稅做得最清楚而完整的定義,那個國家就是德國。德國將租稅定在他們的租稅通則第3條,第一項清楚的把租稅的定義把它寫在上面。由於它的涵蓋性完整也比較全面,德國人的特色就是可以把這一些邏輯思考的結果,用精準的法律文字把它表現出來。所以我們國家,基本上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大家在稅法學界跟實務界,因此都沿用這個概念,這就是稅捐的定義,我接下來要跟各位介紹的稅捐定義。 我在稅捐法秩序或陳清秀老師那本書,其實都有寫到關於租稅的定義。 何謂租稅?根據德國租稅通則第3條第一項的定義,我在這裡面把它分成5個要素。你把它想像成像構成要件裡面的各項要素。第一個叫公法團體。第2個叫做依照財政目的的法律規範。第3個叫對所有滿足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的無對價性,金錢給付義務。德國人,很精準的把租稅的方方面面各項的定義,把它一個一個都寫出來。你看,只要非德國的,包括,財稅法學界最早用的教科書叫做王建煊那一本財稅法,他只會描述各種不同租稅特色:強制性,無償性,公共性,說了這麼多。早期的有一本法律的寫的書,康炎村的租稅法原理,也是都用各種面向去描述。 德國人把他就用各項要素把它給定義下來,從而這個要素的定義在老師的書上你就把他一一地就把它寫出來,就這樣而已。德國人擅長之處,我們沒有道理拒絕,就把它拿過來用。就這樣,我們法秩序其實都沒有定義,我們整個法律,對租稅根本沒有說什麼叫租稅,但因為他講得很清楚,德國人講得很清楚。他說,只有公法團體,所以不具有公法團體的地位資格,是沒有課稅權限。簡單來講。在這個地方所講的公法比較合理的,或者比較合理的叫做是一個公法上的高權團體。他享有高權地位。他對他所屬的團體的構成員去要錢,這個就叫做課稅的高權主體。公法團體不一定享有高權地位喔。像行政公法人,好像許多被認為是公法人的團體,比如說公立大學公立大學對自己的學生徵收的那個學費,本身不成為性質上被認為是稅捐的金錢給付,因為他不享有高權地位,在我們國家法秩序裡面只有兩類團體,他享有高權地位,簡單來講就是中央的國家,跟地方自治團體,就這2個。德國加第3個,德國還有教會。德國有三類公法團體可以課稅,對自己的所屬的成員課徵。 德國有教會稅,但德國只限於基督教體系的教會,就是包括猶太教、天主教跟新教。他們可以對所屬的教民,課徵教會稅。回教佛教不在這個地方。他們課稅的目的通常是讓本地的宗教團體公法團體擁有自主財源,以避免仰賴外來的資金,而受到外國宗教或政治勢力的影響。德國課教會稅,不是干擾政治,是為了讓宗教團體擁有自己獨立的財源,因此登記為教民的才課說。 下一次你去德國參觀的時候,你去看他們的門楣上面,門上面有一些用白板筆寫上,在上面畫一些,那個看起來像數字,看起來又好像羅馬數字的。你下次去看那個就是教會稅,徵稅的,收過稅的,他就在上面就刻一個刻畫。 當然現在也很多像包括我自己的德國朋友,他說我都不上教會都不去交了,不用繳納那個稅,但虔誠的教友這個還是蠻多的,很多人還是願意因為去上教會,然後讓自己的教會課稅。什一捐,那個是另外一件事情。德國是強制徵收了教會稅,什一捐是自願的捐獻。就是你賺的錢1/10裡面捐給你所屬的教會,讓他可以去做推廣宗教。這一個是另外一回事情,教會稅是強制徵收的,但什一捐這個是任意性的給予。 第2個,叫財政目的。收錢的不一定是財政。罰金(刑事)跟罰鍰(行政)。也是收錢的法律規範,但罰金跟罰鍰不是財政目的罰金跟罰鍰,他是管制目的。簡單來講就是罰金跟罰鍰的性質是,由於管制規範的違反,他所課徵的金錢的,制裁性的,這一種不利益性的負擔。罰金跟罰鍰本身設立的目的,不是為了讓所屬的那個公法團體享有財政收入,他是爲了維持管制的目。比如說在道路交通行為裡面,裁罰你闖紅燈。收錢,不是規範的目的。收錢是因為你前面有一個違反管制的行為,也就是紅燈的時候,沒有依照號誌停下,或者依照交通人員的指示而停下來。 因此罰金跟罰鍰固然是一種金錢給付,他也是公法團體對個別人所課徵的金錢給付,但罰金跟罰鍰本身不是財政目的。透過這個財政目的,區別出罰金、罰鍰跟稅捐。都是金錢,但一個是對管制規範違反的非難、譴責。制裁是一種裁罰性的手段。稅捐跟公課則不是非難,他是不利。他是一個加徵金錢負擔的不利益。繳稅不是在懲罰。 繳稅目的不在懲罰,繳稅的目的,根據財政目的,就是讓所屬的公法團體取得維持運轉所需要的收入。這個就叫財政目的。 在老師書上會進一步的說明,但我在上課這個地方,跟各位(簡單講)。什麼是罰金什麼是罰鍰,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公法團體對違反管制規範目的的行為人所可以的一個非難譴責和制裁。當然本質上是一個不利,但它更是一個非難。為什麼你可以做到遵守規範,你卻不願意做,也就是期待你可以做,但你卻不做。所以我們必須在譴責跟非難裡面,要去要求他要主觀上的可歸責事由。主觀上的可歸責。相反的,稅捐跟公課,他們都是財政目的,它的存在的目的就只是為了讓所屬的公法團體取得財政收入。要不稅捐,要不就是公課,非稅,名稱而已,也就是收錢本身就是目的,因為國家本來就不事生產。國家真的是一個不事生產的組織。國家要是從事自己從事生產,你還真的要擔心害怕,因為要自己經營事業,他就會與民爭利。我們希望國家維持在一個制定規則、維護遊戲規則,讓人民自己充分利用這個公平的遊戲規則去發揮自我。國家原則上不要加入市場經濟活動。所以國家既然不加入,國家,要做什麼? 他維持市場的秩序,有人訂了便當都不去買,就是訂了又棄單,你總是要有人出來去對這種人說,誒,你跟人家訂了,你應該要對人家去負損害賠償,付損害賠償。對啦,但我不想賠了要怎樣?總是是要有國家來幫忙主持市場上的秩序。在這種情況底下,國家維持運轉所需要的這些收入,就透過稅捐或公課來徵收,這個就叫財政目的。 因此什麼叫財政目的?讓公法團體取得財源收入,這個就叫財政目的。 接下來我們講財政目的不一定是主要,它可以是次要,但不可以爲零。主要是最通常的,也就是說,這個法律制訂出來就是讓所屬的公法團體拿到錢,那這個就是他的主要目的。好OK,那次要是什麼次要?意思是說,他還有另外一個主要目的,我們現在許多的稅捐可能都夾雜著一些非財政以外的社會目的,像菸酒稅。菸酒稅是一個基於國民健康,所課徵的稅捐,他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減少菸酒消費行為,以維護國民身體健康。兼具有讓國家獲得必要的財政收入,以代替本來菸酒是專賣,本來是透過專賣制度產生出來的財政收入,所以菸酒稅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以國民健康為目的,財政目的為輔,為次要。 那我剛剛講財政目的不可以為零喔,所以絞殺稅是被禁止的。寓禁於徵的稅捐,透過徵收高額稅賦,來絞殺這些被許可的經濟活動,甚至把經濟成果全面剝奪,這一種我們學理上稱之為叫絞殺稅,扼死稅。這個是不被許可的,因為這是國家的法律形式手段的濫用。他可能是高明的騙術,但在法治國家裡面,是法律形式的濫用。 我就跟各位大致上簡單介紹到這裡,詳細到各位還可以在稅捐法秩序裡面,進一步去看他裡面的內容,我們先休息一下,我今天把這3個要素一一說明完,我們還有其他非稅公課的類型,在第2個小時裡面再跟各位做介紹,我們先休息一下。